“医院道路尖锐物扎破轮胎,车主索赔遭拒”,谭海涛律师支招维权
“医院道路尖锐物扎破轮胎,车主索赔遭拒”,谭海涛律师支招维权
“医院道路尖锐物扎破轮胎,车主索赔遭拒”,谭海涛律师支招维权
2025年第(dì)84期(总第226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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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“048039”留言:近日,我(wǒ)驾车前往株洲市渌口区某医院就诊,诊疗结束离开时,车辆(chēliàng)右后轮胎被医院内部路面的尖锐突出物刺破,轮胎迅速漏气致(zhì)车辆无法行驶。为不影响交通(jiāotōng),我将车缓慢靠边停放,并立即拨打110报警。民警到场记录事件、调取监控并拍摄现场照片,确认轮胎破损系医院道路尖锐突出物所致。随后,我向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(gōngzuòrényuán)说明情况并提出赔偿更换轮胎费用(fèiyòng)的诉求,但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诿,还(hái)表示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。
谭海涛律师(lǜshī)(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)
对于在(zài)医院内部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物品致使他人车辆损坏的,侵权人需要承担(chéngdān)侵权责任。首先,医院内部道路一般属于(shǔyú)(shǔyú)公共道路,包括(bāokuò)但不限于(xiànyú)《公路法(fǎ)》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所规定的道路,既包括机动车通行的道路,也包括人行道路。另外,广场、停车场等可供公众通行的场地、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(gòngyǒu)但允许不特定的公众通行的道路也属于公共道路。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设置、堆放、构筑、撒落物品,这些物品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妨碍通行物品,此行为人即为侵权行为人。
根据您提供的现场照片,虽然相关责任方将建筑铁架设置在道路(dàolù)两边,但接近路面边缘处有一明显角状铁块,可能导致扎破车辆轮胎,该角状铁块可认定为妨碍通行物品(wùpǐn)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关于(guānyú)公共(gōnggòng)道路妨碍通行承担(chéngdān)(chéngdān)(chéngdān)损害责任的规定,在公共道路上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使他人受损害,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。同时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(bùnéng)证明已尽到清理、防护、警示等(děng)义务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法律对于行为人采取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,只要存在对应的设置妨碍通行物品行为,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,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(shìyòng)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(de)(de)解释》第七条(dìqītiáo),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(zàochéng)损害,当事人(dāngshìrén)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(yīngyǔ)支持。但(dàn)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(yīzhào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或者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(dào)安全防护、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。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、行人,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,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,适用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。由此可见,对于公共道路管理人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,即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、防护、警示等义务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而作为受损车辆的驾驶者(jiàshǐzhě),在通过施工路段时(shí)应当观察道路整体状况,谨慎驾驶车辆安全通过,若因驾驶者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。
若遭受侵权的(de)一方与侵权行为人及公共道路管理人一方无法达成协调赔偿(péicháng),建议遭受侵权的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,并依法追加公共道路管理者与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,要求一并承担(chéngdān)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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