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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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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
土地(tǔdì)征收补偿事关村民切身利益
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常因(yīn)村规民约

传统观念等因素被排除在(zài)分配之外
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人民法院审理的
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(zǔzhī)成员权益纠纷案件

为“外嫁女”及其家庭撑腰(chēngyāo)

有力保护了村民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

成员资格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(bǎohù)

胡某英的户口自(zì)出生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(réng)长期(chángqī)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(wèi)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。
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英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(yuēdìng)此后不再(bùzài)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(guànlì)发放土地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(gōutōng)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。

庭审(tíngshěn)中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,法院不应受理,且(qiě)胡某英的成员(chéngyuán)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(mǎiduàn)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职责。

承办法官(fǎguān)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(jítǐjīngjì)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(hùkǒu)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。胡某(húmǒu)英(yīng)一家户口在村、长期居住生活且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(zǔzhīfǎ)》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
村规民约不得剥夺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(quányì)

刘某甲自幼生活(shēnghuó)在岳阳市(yuèyángshì)南湖(nánhú)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从未迁出,且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(yǒurén)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。

2023年,在(zài)是否分配补偿款的村民票决中,因刘某甲“外嫁女(nǚ)”身份(shēnfèn),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(bǔchángfèi),共计51900元。为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。

案件审理的焦点(jiāodiǎn)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(cūnzǔ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(chámíng)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,未(wèi)在外地获得其他(qítā)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,未享受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
而村组(cūnzǔ)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(jiǎ)一家权益的做法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(nóngcūntǔdì)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(héfǎcáichǎn)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(shǔ)无效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(hòu)驳回上诉

1、集体经济组织(zǔzhī)成员资格如何认定?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(nóngcūn)集体经济组织(zǔzhī)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(sīfǎjiěshì)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,需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(guānxì)等因素,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
2、村规民约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(ma)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(wěiyuánhuì)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(guójiā)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女(nǚ)”“上门(shàngmén)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
3、遭遇不公,如何(rúhé)维权?

当村民(cūnmín)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(shí)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(yìwù)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无论是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还是其他村民

就(jiù)应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
来源: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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